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有利于源头减量的餐厨垃圾收费政策。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进行生产经营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及其产品市场流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