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