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第十条有效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