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依法颁发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