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第十一条有效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三)将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摆放在经营场所或者紧邻经营场所的适当位置,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四)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