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九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推动产业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