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和发展环境,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