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和发展环境,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设立自然科学基金。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