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