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