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遵守学术规范、科技伦理规范和科技保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