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完善土地混合复合高效利用制度,引导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布局和空间设施共享。鼓励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