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深入开展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高水平建设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积极参与苏锡常科技创新一体化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健全共享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