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用房需求。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