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创新集群生态系统建设,加大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贯通,推动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相互配合、协同发力,激发集群发展活力。推动创新要素的空间集聚,推进产城人融合发展,争创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发挥科学家集聚作用,提供集群发展动力。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