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支持举办苏州科学家日、国际精英创业周、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