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本市支持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体系,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