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融合。

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