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关于私募基金类科技创新投资企业综合研判会商机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推动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