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立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对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