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市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创新工作。鼓励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创新创业和离岗创办企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