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根据人才特点、岗位职责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对基础研究人才和青年人才的长周期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