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才。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