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