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