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创新集群以及未来产业牵头或者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与科技创新治理新方式,完善科研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