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推进纳米技术、电子信息、脑科学、先进材料等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