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培育和支持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进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等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