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培育和支持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进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等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