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服务保障苏州实验室建设,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和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建设市重点实验室。支持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