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明确水库的功能定位、管理范围与保护措施、防洪安全要求、防洪库容保证、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管理能力提升建设等内容。

大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