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