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