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