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完成扩建、改建的;(二)经批准升高等别或者降低等别的;(三)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