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建水库未注册登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新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