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报告违反水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