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