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完善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代表、有关社会人士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