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