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资源出让、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活动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