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