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与初次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