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