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