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本市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次要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的次要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申请办理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时限等。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应当终止办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