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大厅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实行“一窗通办”,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等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