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大厅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实行“一窗通办”,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等政务服务场所建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