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市直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内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服务指南的梳理和编制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