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途径等内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