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