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四条有效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