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