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实行城市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及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依照规定对既有建筑及老旧小区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热用户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改造供热设施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完整、美观舒适。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