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供热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五)擅自接驳供热管线;(六)其他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